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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中标合同价款的施工合同,招标人能否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
2019-05-24转自今日头条,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律视拍案第785期丨实际施工合同价款超过中标合同价款,招标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法院能否支持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结构复杂、工作量大、合同履行期限长,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现实生活中,一些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市场变化、业主要求、环境改变等情形。在施工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会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新的施工合同,当新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法院能否支持呢?
金陵省贾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投资建设大观园旅游度假区,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金陵省国宁建设有限公司以1.5亿元中标。
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较大,贾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宁建设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变更为2.5亿元。合同签订完毕后双方并未将新合同登记备案。后项目顺利竣工并验收合格。旅游度假区投入使用后,国宁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要2.5亿工程款,贾氏投资集团均以种种借口推辞,并以后签合同未备案为由,只同意按中标合同支付1.5亿元工程款。
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后国宁建设有限公司将贾氏投资集团起诉至金陵市中院,请求贾氏投资集团支付2.5亿工程款。贾氏投资集团则以中标备案合同为标准,仅同意支付1.5亿元工程款。
实际施工合同价款超过中标合同价款,招标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法院能否支持?根据2019年1月3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新的施工合同,新订立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两家公司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显然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故应驳回国宁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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